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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电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广播电视局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制处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并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应当严格执法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局财务处按照省有关要求和行政执法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局办公室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局机关各执法处室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局政策法制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局领导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应当使用我局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二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我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各自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 听证论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应当根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
购置、维护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局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另有规定的外,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权限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数据统计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各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要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管理。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妥善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